法国外贸政策一览

法国是西方七大工业化国家之一,对外贸易在其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2003年,法国外贸进出口总额达6337亿欧元,其中进口3148.5亿万欧元,出口3188.5亿欧元。外贸总额占国内生总值的40.8%。

   
欧洲联盟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经济贸易集团,法国是欧盟的重要成员国之一,因此,法国除了制定不违背欧盟共同利益的单独的贸易法规外,还必须同其它成员国一样遵循欧盟共同的对外贸易政策。而且,受欧盟共同贸易政策的约束,法国不能单独与第三国签订贸易协定。

   
法国政府对对外贸易的管理,一般是采用间接干预的行政手段,但有时也通过颁布法律、法令和对进出口商的通告进行直接干预,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方针、政策。

   
进口贸易管理作为欧盟成员国,法国执行的是欧盟对外贸易法规和管理制度,但涉及到进口商品的技术和安全标准,则是先将欧盟有关指导性规定转换成本国法规后再执行。经济财政和工业部对外经济关系总司代表法国政府参与欧盟对外贸易方针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并协调海关总署、农业部以及经济财政和工业部等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欧盟对外贸易法规和管理制度。对于一些特殊商品的进口,法国则根据罗马条约第36条款规定,继续实施本国的有关进口管理措施。法国参与经贸管理的一些职能部门与欧盟总部的相关机构保持直接的对口联系,定期协商,及时处理对外贸易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由欧盟有关指导性贸易法规转换成的法国立法、欧盟外贸法规的最新消息以及法国进口贸易管理规定,都是通过法国官方公报对外公布。
出口贸易管理在对外贸易上,政府根据欧洲经济联盟制定的共同对外贸易政策和规定,以及在国际组织和协议中承担的义务,制定法国对外贸易的具体政策和措施,颁布行政法规,对企业的贸易活动实行行政监督和管理。

   
法国政府实行鼓励出口政策,一般商品都可以自由出口,仅对少数产品施行出口管理,如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管理和对军事装备、高技术产品和核技术设备的出口进行管理。法国政府为支持促进出口,还根据每个时期国内外经济及市场形势,不断采取一些措施。

   
法国税法规定,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在任何环节都不用交纳增值税,即彻底免税。已纳税的,还可以退税。这是法国政府鼓励出口的重要手段之一。关于零税率的运作,法国采取以免税购买方式为主,以先交税后抵扣方式为辅的做法。法国的出口退税制度在国家财政预算中不单列指标管理。而且根据企业的类型,采取免税和退税两种方式进行管理。

   
外贸出口保险法国政府一般通过法国外贸保险公司(COFACE)对外贸出口进行保险。该公司成立于1946年,具有双重职能,除与其它保险公司一样经营自身的保险业务外,它还为国家支持的出口或投资提供服务。但两者在财务上是分开的,后者直属经济财政和工业部管理。法国对外出口的2025%由该公司提供担保。过去国家对法国外贸保险公司的托管是通过一些国有企业在该公司占有多数股份来进行的,巴黎联合保险公司(UAP)是其主要股东。19944月巴黎联合保险公司(UAP)私有化后,法国外贸保险公司64%的股份也就由此进入私人股东手中。虽然法国外贸保险公司身份变化了,法国政府仍然委托法国外贸保险公司继续管理私营部门不予承担的外贸风险。法国政府为此通过政令对保险法作出修改,允许国家继续保留对法国外贸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权和公司领导人的任命权,同时将规定由经济财政部长任命两位政府成员参加公司董事会,政府有权出席公司的各种会议,调阅一切内部文件,并对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人选任命有否决权。
鼓励出口政策出口企业制定一个发展出口的3年或5年计划,经当局指定的银行审核认为可行后,该银行给企业提供一笔数量可观的利率优惠的贷款,对企业进行支持。

   
法国利用资本输出带动商品输出。法国政府对有法国企业参与竞争的项目通过赠款、或政府长期优惠贷款和出口信贷相结合的混合贷款进行支持,增强法国企业的竞争能力,帮助他们最终赢得合同。

   
法国通过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有力地带动了法国商品和技术设备的输出。非洲法语区国家是法国援助的主要受益者,因而在这些地区,法国的商品随处可见。

     1993
722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通过了9368号指令,简化和协调已有的关于在有关产品上加贴符合欧共体技术法规对技术产品有关安全与卫生健康要求的标志“CE”的若干指令。

   
根据欧共体的规定,“CE”标志证明产品符合欧共体技术法规的要求,可保证产品在欧洲市场内自由流通。

   
法国的商检一贯遵循共同体的标准,有些方面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因而法国的商品一般都符合共同体的质量标准,这为法国商品的出口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法国的一些中介组织如半官方机构的法国企业国际发展署(UBIFRANCE)亦肩负着促进法国对外贸易的职责,它主要是向法国外贸企业特别是出口商提供国外市场情况,以推动工、农业产品的出口。

法国的通关及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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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管辖领地
               
1
) 法国海关管辖领地:
               
根据法国现行的《海关法》第一条的规定,法国海关管辖领地包括法国本土陆地及海域、科西嘉岛、法属沿海岛屿及海外省(瓜得鲁普、圭亚那、马尔蒂尼克及留尼旺);全部或部分属于海关范畴的免税区可被视为法国海关管辖领地。
               
2
) 欧盟海关管辖领地
               
欧盟统一大市场建立以后,欧盟15个成员国内部实现了商品、人员、资金和服务的自由流通,因此产生了一个新概念:欧盟海关管辖领地。它是15个成员国国家海关管辖领地的总和。欧盟成员国对来自欧盟以外第三国的进口商品实行统一的海关规则和统一的海关税率。
               
欧盟海关领地基本包括了15个成员国的领土范围。
               
2
.进口和出口
               
由于欧盟15国被视为一个统一的大市场,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商品流通已不再被视为进口或出口,而称之为输入(INTRODUCTION) 和输出(EXPEDITION)。只有与欧盟之外的第三国进行贸易才被称之为进口(IMPORTATION)和出口(EXPORTATION)。
               

海关对进、出口的管理
               
  一般来讲,法国政府一贯大力鼓励自由贸易,海关对进出口限制较少,但这并不是说毫无限制。作为政府对进出口贸易管理政策的执行机构,法国海关对进出口的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出口的管理
               
1
、 对某些敏感性商品,规定限制或严格禁止其进出口,如某些化学制品、生物制品、军火等,需事先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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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外,法国对某些国家实施禁运,也就是限制其进出口贸易。这些措施主要是针对伊拉克,但同样针对象安哥拉、缅甸、利比里亚、利比亚及塞拉利昂这样的国家。每项贸易禁运都有其特殊性。
               
3
、 艺术品的出口需出示特殊的证明,例如,电影的出口需得到法电影中心的批准书方可放行;
               
4
、 农业食品的出口按法国有关法律的规定需出示卫生检疫证明
               
5
、 对于可转化用于军事方面的高科技,包括产品和技术,海关对最终用户实施监管,防止这些军民两用技术被进口国用于军事目的。海关对敏感高科技产品施行的监管由以下几个层次组成:
               
第一, 进口国须提交《国际进口证明》(CII),出口商凭此证明向法国外贸许可证局(SETICE SERVICE DES TITRES DU COMMERCE EXTERIEUR)申请《出口许可证》;
               
第二, 海关凭法国外贸许可证局签发的《出口许可证》验货放行;
               
第三, 一年后出口商须向法国外贸许可证局提交《商品用途检验证明》(CVL),证明进口国的最终用户符合要求。
               
2. 进口管理
               
海关对进口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征税、配额管理和原产地管理。
               
1) 征税:海关对进口到欧盟统一大市场的第三国商品征收两大类税赋,一是关税,二是增值税;欧盟15个成员国已经统一了关税制度,对外实行统一的关税政策、统一的税率。但是增值税各成员国间仍存在着很大差异,增值税是各国海关分别征收。
               
2) 关税税率:欧盟成员国实行共同关税税则TDCARIF DOUANIER COMMUN),在1993年1月1日以前,这种关税称为共同对外关税税则T.E.C.: TARIF EXTERIEUR COMMUN)。